標題:

判三個月~易科罰金可折一日一千元可以再打給書記官求法官通融?

發問:

我因詐欺案(人頭帳戶)被判三個月如易科罰金新台幣一千元折一日~之前是還無力償還被害人賠償所以法官判三個月現在我有找到工作了~可以和書記官求情嗎?(求法官通融嗎?)我真的不想入監服刑(法官只判三個月如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一日)判決書

最佳解答:

(法官只判三個月如易科罰金一千元折算一日)判決書 <<你的判決書是可易科罰金~三個月是新台幣9萬~您可以在報到當天向書記官說明你的狀況~有正當工作且有能力繳款只是無法一次繳清想辦理分期~書記官會依你所說的呈報檢察官~可能的話就是分個三期吧~前提是你當天少說要先帶個兩三萬吧也就是繳交第一期的罰金~~另一個情況若真的沒錢申請勞動服務吧~如不是前科累累收無矯正之效基本上都不會關人的~

其他解答: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qoozoo09260.pixnet.net/blog|||||申請社會勞動!!!!|||||無法繳罰金 那申請社會勞動就好了 3個月是90天 540小時就可以不必進監獄了|||||若已確定,百分百不可能。問問執行檢察官,可否易服社會勞動,比較有可能。7C4CB18E23D7C5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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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錢志遠波峙年黎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